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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革中央呼吁加快我国城市停车立法
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18-10-12 17:13:11    作者:SystemMaster 来源: 文字大小:[][][]

今日中国杂志社记者/周畅

民革中央调研部副部长周丽萍(右)接受本刊记者采访。王凯 摄


在汽车产业高速发展和房地产开发、道路投资大幅增长的同时,我国的静态交通、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却严重滞后,“停车难”已经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,用网民的话来形容“满城尽是小汽车,接到胡同占道停”。“停车难”俨然成为了一种城市病。为此,民革中央调研部联合道路停车行业方面的专家,在对深圳、珠海、香港的停车行业进行调研后,提出了《关于加快我国城市停车立法的提案》。


“解决停车难问题不仅对于保障居民生活,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、建设智慧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。”民革中央调研部副部长周丽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。


周丽萍认为,由于对停车场所分类、投资权属、管理权责等关键问题上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,停车管理和执法有很多问题和困难。


该提案建议,加大各大城市的立法试点以及数字化城市建设、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和推广,为我国加快停车立法提供技术支持;从“投资主体”的角度来界定停车场的分类,明确各类停车场的收费和管理问题;通过立法对道路停车进行定义;通过立法明确停车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责;建议引导和支持停车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。


关于从“投资主体”的角度划分停车场分类和停车立法等,周丽萍进一步解释道:“我们建议将停车场分类为:市政停车场和民营停车场。对市政停车场,通过听证实行政府定价,公开收入和支出;对民营停车场自主定价,随行就市。明确道路停车泊位的属性首先是道路,它是为交通服务的,而不是停车场的车位。占道停车,影响其他车辆行车,造成拥堵,意味着不规范的静态交通对动态交通运行造成阻碍。


鉴于道路停车的特殊性,周丽萍说,我们建议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,增加“道路停车管理和执法主体,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是占道费用,道路停车只用于临时停放,限时停放,实行设备管理,违法拖车”等类似条款。建议借鉴英国停车执法经验,授予道路停车管理者一定的协助执法权,如违章抄单权、固定违章车辆权,然后移送公安交警处理。

发表于2013-03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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