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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边停车欠费5893元,礼泉县两车主被起诉 2026-4-9
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26-04-10 14:53:41    作者:SystemMaster 来源:礼泉享停车 文字大小:[][][]

  【咸阳-礼泉享停车4月8日讯】很多车主都有这样的经历:路边停个车,回来发现雨刮器上夹了张小票,或者收到一条缴费提醒。“反正没人催,下次再说。”——日积月累,礼泉县的张先生和朱女士就因为这种心态,被停车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
  近日,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服务合同纠纷案,给出了明确答案:停车缴费义务在驶离时即已产生,不因未催告而免除。

  案件回顾:2000余次停车,欠费近6000元

  2021年至2025年期间,张先生名下车辆在“礼泉享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”(以下简称“礼泉享停车”)经营的路内停车泊位累计停放,产生欠费2408元;朱女士名下车辆产生欠费3485元。两人合计欠费**5893元**,累计停放次数超过2000次。

  停车管理公司多次催收未果,遂将两位车主诉至法院,要求支付欠付的停车费。

  庭审焦点:停车公司有权收费吗?车主该不该付?

  庭审中(尽管被告缺席未答辩),争议焦点主要在于:1. 停车管理公司是否有收费资格?2. 车主能否以“未收到催缴通知”或“计费标准过高”为由拒付?

  法院判决:构成事实服务合同,必须支付

  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:

  01收费主体适格,有权收费。案涉停车泊位系经相关部门依据《咸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》规划设置的收费停车泊位。礼泉县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,与佛山中卡享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,后由项目公司“礼泉享停车”依法继受全部权利义务。礼泉享停车对授权路段享有合法的停车收费和管理权,且收费标准已通过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布,符合政策规定。

  02停车即建立服务合同关系。车主将车辆停放于收费泊位,即接受了停车公司提供的路面管理和服务,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”。缴费义务在车辆驶离停车位时即已产生,费用随停车次数自然累积,并非因未催告而“扩大”。

  03催告缴费并非收费前提。原告提供的缴费渠道(现场扫码、微信小程序等)均可实时查询欠费记录并在线支付。被告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从未主动缴费,也未通过上述渠道核实欠费情况,有违诚实信用原则。

  最终,礼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:被告张先生、朱女士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,支付原告礼泉亭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车费2408元及3485元。

  法官提醒:随着智慧停车管理的普及,路内停车泊位作为公共资源,其有偿使用规则已通过公示等方式广而告之。车主应树立“即停即付”或“按期结算”的意识,切勿抱有“小额欠费无所谓”或“不催就不付”的侥幸心理。一旦形成长期欠费,不仅面临被起诉的风险,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,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影响个人征信。

  ■编辑JR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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