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政办函〔2009〕56号
为深入贯彻“停车新政”工作要求,尽快解决市区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问题,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、下城区、江干区、拱墅区、西湖区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的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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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相关说明 1.公共停车泊位由公安交警部门施划,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实施管理。产权单位有异议的按上述程序办理。 2.鉴于停车泊位权属界定职能转移,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部门应做好工作衔接。公安交警部门已界定的道路停车泊位,以其界定结果为准;已受理尚未界定的,按原定程序界定处理。新的停车泊位权属界定申请由区城管部门受理,各区公安交警大队应及时将所有界定资料移交所在区城管办。 附件:单位门前停车泊位使用权归属界定申请表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