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政办函〔2008〕273号 为加强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,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环境,切实缓解“行路停车难”,根据《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“停车难”问题的实施意见》(市委办〔2008〕10号)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、下城区、江干区、拱墅区、西湖区(以下简称各城区)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。 二、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、人行道、桥梁(高架路、立体交叉桥)、桥梁投影空间以及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各类设施。 …… 二十四、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 二十五、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。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 |